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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家基金会运作阳光化

摘要:2500家基金会运作阳光化

民政部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家基金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岳巍 北京报道

   承载着全国人民仁爱的各种基金会组织,恰恰需要最严格的运作阳光管理、最透明的家基金监督。
    4月24日,运作阳光民政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家基金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运作阳光这是家基金继2011年中国发生多起与基金会相关的丑闻之后,民政部出台的运作阳光又一项规范基金会组织的相关规定。
    《规定》中对于“基金会接受和使用捐赠行为,家基金基金会的运作阳光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家基金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范。其中特别规定基金会的运作阳光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要保证公益性。家基金
    民政部门的运作阳光管理权限决定《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家基金社会团体。
规范基金会运作
    民政部此次《规定》主要针对基金会接受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三个方面。
    《规定》指出,基金会应当通过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等方式与捐赠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应当确保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收据的开具应当在实际完成了捐赠财产接收程序以后,不能提前或虚开捐赠收据;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等捐赠物品时要确保其具有使用价值。
    《规定》同时要求使用公益捐赠必须符合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内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规定》确立了基金会日常运作费用在捐赠收入中列支、项目直接成本在捐赠收入中列支的原则,并进一步划清了日常运作费用和项目直接成本的界限。
    对于被广泛关注的基金会交易、合作和保值增值行为,《规定》要求基金会要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收入。禁止基金会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禁止基金会借募捐之名帮助企业开展产品营销等活动。
    《规定》明确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进而限定基金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类型和具体运作方式。
    基金会信息披露力度是《规定》关注的另一重点。《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在开展募捐前,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活动的有关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如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等向社会公告;基金会在通过募捐取得捐赠收入后,要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按照《规定》要求,基金会要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在本组织网站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开;非公募基金会制定的内部制度,应置备于本组织办公场所,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中国基金会组织急需规范
    本次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启动了加强基金会规范工作的序幕。
    自2005年至2011年,我国基金会平均年增长率达到20%,6年间,数量翻一番达到2500家。这2500家基金会的总资产截至2011年底已经超过600亿元人民币,2011年度捐赠总收入337亿元,年度公益总支出256亿元。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基金会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力量薄弱,发展不平衡;专业化程度低,职责履行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水平不高,组织公信力不强等问题开始逐渐显现。
    民政部在总结分析基金会运作特点和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和完善有关基金会行为规范的法规政策,夯实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的法律基础,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有关重要行为提供指引,促进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
    民政部表示,《规定》属于该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在现行法律政策基础上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运作中的一些具体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可以依据该规定,在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公益事业发展势头迅猛,新的公益形式和活动方式不断出现,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发展的热切关注,使得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基金会行为的任务日益迫切。《规定》的出台是民政部作为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一次积极尝试,料将对中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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