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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建议把缅甸电诈集团定义为恐怖组织

由王星泰缅边境失联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的刑法跨国人口贩运案件,再一次让国人认识到,专家诈集组织缅甸电诈集团并不仅限于缅北地区,建议妙瓦底也不在缅北,把缅而是甸电在缅甸东部的克伦邦。近日,团定有刑法学专家呼吁,恐怖为将其彻底铲除,刑法应将这一电诈组织定义为恐怖组织。专家诈集组织

网上流传的建议电诈园区图。

近日,把缅有媒体报道妙瓦底地区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甸电建设活动,建设速度之快、团定规模之大令人咋舌,恐怖多个工业园区正在日夜兼程进行扩建中,刑法犯罪分子正在把手伸向东南亚其他国家,一些受害者名单也在社交网络流传,陈奕迅、赵本山等相继宣布取消在泰国的演出。

与此同时,一则消息在网上流传,称美国呼吁国际刑警对缅甸北部的诈骗集团进行打击,并把它们定性为国际犯罪集团。记者经多方求证,并未查到这一消息的权威来源,但是有越来越多的呼声认为,如果常规流程走不通,也不要自缚手脚,该出手就出手。原《世界军事》杂志社执行主编金昊就认为,电诈园区始终是以中国人为主要目标,必须要像美国击毙拉登一样对这些犯罪分子予以打击。

反恐法。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最近他与多位刑法学专家讨论,大家都有一个强烈共识,应该将缅甸电诈集团定义为恐怖组织。缅甸电诈集团已经不是一个电信诈骗的问题了,这里面至少涉及非法拘禁、绑架、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强奸尤其是轮奸、强迫劳动(奴役)、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多种犯罪,这些在国际上都是重罪。像这样一个犯罪群体,就具有了一般恐怖组织的特征。当然国际上公认的恐怖组织大部分是有政治目的,但也有一些恐怖组织是以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社会恐慌为特征的,可以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但它符合一般意义上恐怖主义的罪行。至于是否将其定义为恐怖组织,从手段和影响来看,缅甸电诈集团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普通犯罪的范畴。它们通过极端暴力手段,制造恐慌,严重威胁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虽然其目的主要是经济利益,但这种以暴力手段进行大规模犯罪活动的行为,与恐怖组织的运作方式并无二致。因此,将其称为恐怖组织并不为过。

从执法方面看,如果只是将其定性为电信诈骗,那只能由公安处理,又涉及跨境执法的问题,这就是打击电诈始终屡打不绝的原因。但是打击恐怖主义,就要求国际协作,各个国家都有义务支持,这对国家来说就提供了很多方便。例如像以色列,它的态度就非常明确,一旦有绑架以色列国民的,一律定性为恐怖主义,就可以出动军队打击。他认为,国内对跨境电诈的态度应该改变,因为它已经不是当初那样主要以骗人主动过去的方式来招募人员,而是发展成以绑架为主要手段的犯罪组织。现在要在国际上呼吁,共同将这一犯罪行为定性为恐怖主义,否则永无宁日。

恐怖主义的行为界定。

许多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是: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暴力”“恐吓”“制造社会恐慌”“侵犯人身财产”“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危害”,这些因素电诈都具备了,而且该条所列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中还有一个兜底条款:(五)其他恐怖活动。所以把缅甸境内电诈组织宣布为恐怖主义是切实可行的,也有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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