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阳光房部分购房者会选择设计有公共露台的任性人相户型,或顶楼的搭建户型。这不仅可将其改造为“阳光房”变公用为“自用”,小心还可以拓宽房屋使用面积提高房屋价值。侵犯殊不知,邻权私自搭建的阳光房“阳光房”等建筑,不仅是任性人相违章建筑,甚至会侵犯邻居的搭建相邻权。 关于相邻权法律是小心如何约定的?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侵犯 案例 邻居搭建“阳光房”侵权 市民王某为某小区2幢1单元202室房屋的邻权主人,市民刘某为2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阳光房主人,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任性人相邻居关系。 102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搭建刘先生购得该房屋后,于2018年年初,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即“阳光房”,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 王某认为,刘某所搭建的构筑物在雨天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均对其有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曾多次向刘先生发出通知书,但刘先生并不配合整改。2018年6月,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 拆除违建并恢复原状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刘某搭建行为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刘某将涉案阳光房予以拆除并恢复至该房屋交付时的状态。 律师 建筑改建不得侵犯他人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相关规定,即相邻权。 本案中,刘某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202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202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202室房屋王某的相邻权造成侵害,所以责令其依法拆除并恢复原状。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